关于在校生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参加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延期毕业生续缴医疗保险费用的通知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及各学院(系):
2014年10月3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下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14]25号),将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60元。现将有关医保缴费情况通知如下:
一、由于在校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已经在入学时由学校财务部一次性代收,其中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2014年新缴费标准出现40元差额,需要在校生补缴40元/年/人(一年一缴)才能正常参加(延续)基本医疗保险。
二、2015年新生在参加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财务部已代收60元/年/人,一年一缴),本着自愿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40元/年/人),参加者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赔付。
三、“推免生”参加医疗保险(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60元/年/人;补充医疗保险40元/年/人,共计100元/年/人)后,才能享受基本医保及补充医保待遇,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四、延期毕业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要续缴医疗保险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60元/年/人;补充医疗保险30元/年/人,共计90元/年/人)后,才能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及补充医保待遇,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五、注意事项
1、参加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才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学生不包括在职、委培及强军生。
2、参加医保的名单按照附件“参保登记表”栏目填写完整信息,港澳台生请在登记表“姓名”栏注明性别、出生年月日。
3、请各学院(系)于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25日,将在校生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延期毕业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续缴及推免生参加医保名单(纸质版、电子版)及保费集中到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2015学年参保相关手续(文理学部校医院四楼,电话:68761070)。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医院
武汉大学大学生医保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