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学业奖学金在研究生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励广大研究生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4]25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参评范围及对象
1.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2014年入学的武汉大学测绘学院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1.2 我院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按照此细则规定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3 参评基数:留学生、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基数。非定向就业“保资生”不参评当年学业奖学金,不计入参评基数;返校入学后参评学业奖学金,计入参评基数。
1.4 评定材料认定时间范围为:上一年9月1日到当年的8月31日。
第二条 奖励标准
2.1 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专业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二个等级,具体比例和奖励额度如下表: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额度(每生每年) |
学术学位硕士 |
一等 |
10% |
12000元(全额学费+4000元) |
二等 |
20% |
10000元(全额学费+2000元) |
|
三等 |
70% |
8000元(全额学费) |
|
专业学位硕士 |
一等 |
30% |
全额学费+2000元 |
二等 |
70% |
全额学费 |
|
博士 |
一等 |
10% |
16000元(全额学费+6000元) |
二等 |
20% |
13000元(全额学费+3000元) |
|
三等 |
70% |
10000元(全额学费) |
2.2 在学校当年核算下拨的评奖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学院可适当调整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获奖比例。
第三条 参评条件
3.1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申请者没有无故旷课、无故缺席规定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无故缺席规定的团体活动现象。
3.2 申请一等和二等学业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一等的专业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对文章暂不作要求,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至少有一篇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录用;二年级博士研究生申请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至少有一篇EI(含录用);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申请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至少有一篇SCI(含录用,SCI针对固体地球物理专业博士生)或者二篇EI,并面向全院师生做一次学术报告(2016年9月执行); 或者参加教育部“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全国性比赛并获三等奖以上的。
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不受3.2中的条件限制。
第四条 评定办法与计分标准
4.1 申请相应等级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当满足相应的参评条件。申请者应当根据细则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组织测评、汇总和提交,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均按年级测评排序和学校规定的奖励等级比例确定评奖结果,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别测评和确定评审结果。
4.3 测评采用计分制,分为思想品德表现、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及获奖、社会工作以及学习成绩六个模块,二、三年级研究生按照相应年级的计分办法进行测评。
4.4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标准
按照6个模块计分: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占40%;学习成绩占25%;学术交流占10%;思想品德表现占5%;活动参加及获奖占10%;社会工作占10%。
总分=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40%+学习成绩×25%+学术交流×10%+思想品德表现×5%+活动参加及获奖×10%+社会工作×10%。
4.5 二年级博士研究生、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标准
按照5个模块计分: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占55%;学术交流占20%;思想品德表现占5%;活动参加及获奖占10%;社会工作占10%。
总分=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55%+学术交流×20%+思想品德表现×5%+活动参加及获奖×10%+社会工作×10%。
4.6 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标准
按照5个模块计分: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占65%;学术交流占20%;思想品德表现占5%;活动参加及获奖占5%;社会工作占5%。
总分=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65%+学术交流×20%+思想品德表现×5%+活动参加及获奖×5%+社会工作×5%。
4.7 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计分标准
新入学的研究生依照入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照各个等级规定的标准依次确定相应等级获奖人数。
第五条 评审程序
5.1 学院成立由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研究生辅导员任办公室主任。
5.2 各研究生班级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班研究生参评材料初审,并在学业奖学金评定当年9月20日前,根据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对本班研究生进行综合测评计分并按专业方向排序,本班成员对计分排序无异议后于9月20日前上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5.3 9月30日前,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等级指标,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条 评定要求
6.1 科研成果须冠名为武汉大学测绘学院,并将武汉大学测绘学院作为作者的第一单位,非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不具参评资格。
6.2 所有科研成果均需提交论文全文和证明原件,其中SCI、EI、CSCD均需提供武汉大学图书馆的检索证明;被录用的应当提供录用证明(录用函),录用证明必须由导师签字认可,否则不计分。
6.3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应是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其他均视为无效。
6.4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二)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附 则
7.1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测绘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测绘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
附件:
一 、学习成绩的计算
学习成绩仅计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课程。学习成绩的计算:
学习成绩C=X/Y (其中 X=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Y=课程学分的总和)
课程成绩中,计分A+相当于95分,A相当于90分,A-相当于85分,B+相当于80分,B相当于75分,B-相当于70分。免修英语不参与计分,该课程学分也不参与累加。
二 、思想品德表现计分标准
项目 |
级别 |
计分 |
说明 |
思想品德 |
国家级表彰 |
50分 |
1、受表彰者须出示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 2、院研究生会表彰的属院级表彰; |
省级表彰 |
30分 |
||
校级表彰 |
15分 |
||
院级表彰 |
10分 |
三、科研成果及竞赛计分标准
(一)科研论文、竞赛、专利及著作权
项目 |
计分 |
备注 |
||
科研论文 |
SCI类期刊 |
一区 |
100 |
1.研究生科研成果应是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其他均视为无效,并要求见刊或录用; 2.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3.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书刊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 4.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5.国家发明专利及著作权应该满足: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他无效 6.学术竞赛获奖有排名的,排名1的按相应等级的满分加分,2-3的按满分的60%加分,4-8的按满分的30%加分,无排名的按相应等级满分加分。 |
二区 |
60 |
|||
三区 |
30 |
|||
四区 |
25 |
|||
EI类期刊 |
10 |
|||
核心期刊 |
5 |
|||
学术竞赛 |
全国性一等奖 |
50 |
||
全国性二等奖 |
30 |
|||
全国性三等奖 |
10 |
|||
国家发明专利 |
25 |
|||
软件类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 |
5 |
说明:1、由于部分期刊接收论文到正式发表的时间较长,可能超出一个学期,为此也将论文的录用作为计分材料之一,申请者应当提供录用函或接收函。
2、同一篇论文的正式发表和录用只记一次分,不得弄虚作假多次计分。
(二)科研成果获奖
项目 |
作者 排名 |
一等 奖 |
二等 奖 |
三等 奖 |
1.国家级科研成果指由国家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2.省(部)级科研成果指由省(部)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3.校(市)级科研成果指由学校(市)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4.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5.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6.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7.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分别按表中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记分。 |
国家级科研项成果 |
1 |
100 |
80 |
|
|
2-3 |
80 |
60 |
|
||
4-8 |
50 |
30 |
|
||
省部级科研项成果 |
1 |
80 |
60 |
40 |
|
2-3 |
60 |
40 |
20 |
||
4-8 |
40 |
20 |
10 |
四、学术交流
项目 |
学术会议 |
沙龙/讲座及报告会(校内) |
||
级别 |
张贴报告 |
口头报告 |
只参加 |
口头报告 |
国际级 |
5 |
10 |
--- |
--- |
国家级 |
3 |
8 |
--- |
--- |
省级、行业级 |
2 |
5 |
--- |
--- |
区域级、校级和院级 |
2 |
3 |
1 |
3 |
说明:1、参加校级以外的学术会议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和参会图片,并在学院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请假条留待备查;
2、 参加区域性、校级和院级的学术沙龙和学术讲座的,应当由组织方提供与会者名单或图片,以作为计次的证明材料。申请者需与活动组织方核实自己的参与情况。
3、参加学院研究生会举办沙龙、讲座等加分以20次/学年为上限。
五、活动参加及获奖
六、社会工作
≤20 |
≤16 |
≤12 |
≤10 |
校、学院研究生会主席 |
校、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 校、学院博士生分会正副主席; 班长、党支部书记 |
校、学院研究生会部长; 团支书、在班级工作中承担多项工作的班委 |
校、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 支部委员、班委 |
说明:
1、社会工作计分按照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评分,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
2、因解职、免职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因辞职且任职时间不足一届2/3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