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的相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系)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甲等每生每年3000元;乙等每生每年2000元;丙等每生每年1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九条 各学院(系)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系)初选学生进行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各学院(系)应综合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原则上获得助学金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校财务部按月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系)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四)休学、退学。
第十六条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系)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学校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学生 国家助学金 暂行办法 通知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7月7日印制
打印:熊良平 校对:詹东妮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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