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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时间:2014-10-22  点击: 次  编辑:迟宗宝  作者:admin

附件六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

1、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公共课和其它培养单位认定的课程成绩。

2、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 平均学习成绩C=X/Y 其中

X=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

Y=课程学分的总和

课程成绩中,计分A+相当于95分,A相当于90分,A-相当于85分,B+相当于80分,B相当于75分,B-相当于70分,计分B-及以下无参评资格。 3、 硕士生平均学习成绩乘以学习成绩系数20%(即C×20%)为研究生学习成绩最后得分。    

博士生平均学习成绩乘以学习成绩系数10%(即C×10%)为研究生学习成绩最后得分。

二、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30 20 15 10 3 说明
思想品德 获国家级表彰者 获省级表彰者 1.校党委、校行政发文表彰者; 2.获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表彰者。 1.学校职能部门发文表彰者; 2.学院(直属系)党委(总支)发文表彰者。 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者。 1.由评选小组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表现给出个人评议加分(包括未受表彰者),但应控制加分上限。 2.各级表彰均应属思想品德方面;受表彰者须出示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 3.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加分累计不得超过9分;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需提供依据证实; 5.各项可累积加分,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上限。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等级 作者排名顺序 作者得分(分/项) 备注
国家级科研成果   一 1 45   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2.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3.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4.若获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5. 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2—3 40
4—5 35
  二 1 40
2—3 35
4—5 30
  三 1 35
2—3 30
4—5 25
省(部)级科研成果   一 1 30
2—3 25
4—5 22
  二 1 25
2—3 22
4—5 20
  三 1 20
2—3 15
4—5 12
校(市)级科研成果   一 1 15
2—3 12
4—5 10
  二 1 12
2—3 10
4—5 8
  三 1 10
2—3 8
4—5 5
国家发明专利   1 30
2-3 20
4-5 10

四、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项目 计 分(分/篇) 说明
      科研论文 类计分 SCI、SSCI、ISTP、EI收录论文 (源刊) 30分/篇 1、论文及著作(含会议论文、参与项目)加分实行代表作制,每名参评研究生代表作原则上不超过4篇(项)。代表作目录需导师签字审定。 2、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或7:3)比例分配得分。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排名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第一作者和评奖人单位应明确为武汉大学,否则不加分; 3、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4、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得加分; 5、会议宣读论文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论文集光盘);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6、各培养单位应确定、公布本单位认可的权威期刊目录,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 7、ISTP、EI收录的会议论文,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对应的细则内容,计分控制在20分至30分每篇。
国家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30分/篇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 30分/篇
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15分/篇
统计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一般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3分/篇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40分/部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30分/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 10分/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5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 15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至10万字 10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5分/部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10/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5分/篇

 

五、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名次 获奖等级 先进集体 社 会  活  动   文体活动 备注
主要干部 其他干部 其他学生 学科竞赛 非学术论文

社会实践 挂职锻炼

社会活动与文体活动 国家级 1 15 12 10 15     15 1.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2.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优秀班集体等。同一集体因同一原因获不同“先进集体”称号,学生计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3.先进集体中主要干部为班长、团支书、党支部委员,其他学生干部为班委、团支部委员,其他学生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学生,得分计入社会工作得分中; 4.学科竞赛、文体活动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5. 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6. 非学术论文指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关于学校建设性意见报告、散文和诗歌,本项计分实行代表作制,总数不超过4篇;通讯、简讯等不计分; 7.社会工作计分由学生组织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分,由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 8.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的2/3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分; 9. 参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且受到表彰者获得相应加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的,不应加分; 10.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各单位应制定公布本单位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计分详细依据。
2-3 14 11 9 12     12
4-5 13 10 8 10     10
省(部市)级 1 12 10 8 12 10   12
2-3 11 9 7 10     10
4-5 10 8 6 8     8
校党委校行政(地市)级 1 10 8 6 10 8   10
2-3 9 7 5 8 7   8
4-5 8 6 4 6 6   6
院党委(校部)级 1 8 6 5 8 7 8 8
2-3 7 5 4 6 6   6
4-5 6 4 3 4 5   4
校研究生会级 1 6 5 4 6     6
2-3 5 4 3 5     4
4-8 4 3 2 4     3
院研究生会级 1 4 3 2 4     4
2-3 3 2 1 3     3
4-8 2 2 1 2     2
    社   会   工   作 ≤12 ≤9 ≤6 ≤3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 校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社长 院研究生会主席 院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副社长、主编 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正、副书记 校博士生分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 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博士生分会副部长、副秘书长 研究生学报社副主编 班长、团支部书记 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组织、宣传委员 院研究生会副部长 校研究生会、博士生分会工作人员 研究生学报社编辑 团支部委员 班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