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考勤与纪律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当严格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校、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自觉办理请假、销假手续。(本办法所称“在校期间”,是指按照校历规定,从每学期报到注册之日起至学期末院校公布假期开始之日止)。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包括节假日、周末),离开武汉市或在寝室外过夜均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擅自离校,其在外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 请假手续:研究生本人下载填写《武汉大学测绘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交到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和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处并登记相关信息;研究生请假1个月以内需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及党委副书记批准后,报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和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处批准备案;研究生请假1个月以上或累计达1个月以上者,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者应及时通知学院负责老师并委托专人办理。学生应当于返校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亲自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但应在上述时间内事先通知相关负责老师,否则延期部分视为擅自离校。
第六条 研究生准假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院各项纪律和规定,安排好自己的学习生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否则,除立即撤销对其请假的同意外,还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参与院校安排的教学及其他活动,一经查实,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每学期擅自离校累计在3天以内者,由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擅自离校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2周未归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测绘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