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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学院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细则(暂行)

时间:2014-10-23  点击: 次  编辑:迟宗宝  作者:admin
测绘学院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细则(暂行)
为了充分发挥各类专项奖学金对我院研究生的激励和导向功能,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进取,勇于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基于有利于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目的,根据《夏坚白测绘事业创业与科技创新奖之测绘优秀青年学子奖评选办法》、《武汉大学陈永龄院士优秀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办法》、《武汉大学李庆海测绘优秀学子评审办法》及《武汉大学熹光测绘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武大研字[2007]19号)、《2014年测绘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专项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1.1所有专项奖学金的申请者在评奖年度内应满足:
1无安全违规行为;
2积极参加学术创新活动和实习实践,学习刻苦,成绩突出;
3积极参加校、院开展的集体活动,关心同学和集体;
1.2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报者还应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2.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及以上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理论和实用价值的科研论文;
1.2.2作为主要成员在全国的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1.2.3作为主要成员拥有一项国家承认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1.2.4作为科研项目主要参加者取得优秀的科研成果并有证书作为依据的,或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省部级奖项的
1.2.5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1.3 在申请具体某一专项时,还应该满足该专项的特定条件。
 
二、科研成果认定的条件
2.1 科研成果的申请者应为武汉大学测绘学院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籍的学生。
2.2 科研成果应该在评奖的时间区间内,每个年度的评奖时间界定为前一年9月1日至本年的8月31日;
2.3 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只计排名前三的作品,其中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认定为本人第一,其科研成果按本人第一作者计分,第三作者的仍然按照本人第三作者加分。在其他科研成果获奖中,应该以教师排名以外的学生顺次计前三,一般以第一作者为唯一标准,有特殊情况的,第二作者的按照第一作者的20%加分;第三作者的按照第一作者的10%加分,第4作者及以后的不加分。
 
2.4 同一科研成果被不同级别的刊物收录或者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的,只按最高分计分,不能重复计分。
2.5 研究生的科研成果需冠名为武汉大学测绘学院,并将武汉大学测绘学院作为作者的第一单位,非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不具参评资格。
2.6 所有科研成果均需提交论文全文和证明原件,其中SCI、EI、CSCD均需提供武汉大学图书馆的检索证明。
 
三、计分标准
3.1 科研成果、科技竞赛模块计分
3.1.1  对于SCIEICSCD学术论文按表1计算:
 
表1: 科研论文、会议论文等加分说明
项   目
计 分
说   明
英文SCI
一区
100/
1、所有成果应提供原件和论文检索证明,否则不加分。
2、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认定为第一作者),按照对应分数加分;(该部分论文只认第一作者,其他排名作为参考)
3、如有其他期刊未被CSCD/EI/SCI收录的,在该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做参考,不参与计分。
二区
70/
三区
50/
四区
30/
中文SCI
三区
30/
四区
20/
EI
15/
CSCD/EI检索会议论文
5/
 
3.1.2国家发明专利按中文SCI三区计分,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区分作者排名的,按照本细则表1的说明部分的排名加分;不区分作者排名的,按照对应分数加分。国家发明专利获得其他科研成果奖项的,按照最高分计,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
3.1.3参加各级科技竞赛获奖的按照表2加分,团队获奖的如果区分排名的,按照本细则表1的说明部分计分(科技竞赛是指: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挑战杯及其他等科学竞赛)。
表2:参加各级科技竞赛获奖的加分说明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特等奖
35
30
20
10
一等奖
30
25
15
5
二等奖
25
20
10
3
三等奖
15
10
5
1
优秀奖
10
5
3
 
3.1.4其他科研成果获奖的应该提供获奖证明,作者排名的确定参照本细则2.3条,并按照表3加分:
表3:其他科研成果获奖加分说明


 
获奖等级
作者排名顺序
作者得分
(分/项)
1.国家级科研成果指由国家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2.省(部)级科研成果指由省(部)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3.校(市)级科研成果指由学校(市)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4.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5.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6.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7.若该科研成果获奖后,又在刊物、报纸等发表者,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1
45
2
40
3
35
 
1
40
2
35
3
30
 
1
35
2
30
3
25
 
(部)
 
1
30
2
25
3
22
 
1
25
2
22
3
20
 
1
20
2
15
3
12
 
(市)
 
1
15
2
12
3
10
 
1
12
2
10
3
8
 
1
10
2
8
3
5


 
 
3.2 其他综合表现模块
3.2.1  参加社会活动、社会工作和文体竞赛的按照表4计分:
表4:参加社会活动、社会工作和文体竞赛的加分说明


 
 
 
 
名次
 
获奖等级
先进集体
社会 活 动
文体活动
 
 
备     注
主要干部
其他干部
其他学生
非学术论文
社会实践
挂职锻炼
 
 
 
 
 
 
 
 
 
 
1
 
15
 
12
 
10
 
 
15
1.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优秀班集体等,并应有有关文件证实。同一集体因同一原因获不同“先进集体”称号,学生计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2.先进集体中主要干部为班长、团支书、党支部委员,其他学生干部为班委、团支部委员,其他学生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学生,得分计入社会工作得分中;
3.学科竞赛、文体活动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4. 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5. 非学术论文指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关于学校建设性意见报告、散文和诗歌(通讯、简讯等不计分,本项计分不超过五篇);
6. 省级非学术论文指在省级刊物、报纸上发表的非学术论文;
7.各种获奖和发表的论文均应有证书原件或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8.凡担任校学生干部职务者须有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文件证实;
9.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
10.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的2/3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分;
11.社会工作计分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取最高分或最低分或中间分,由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12. 参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且受到表彰者获得相应加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的,不应加分;
13.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不应加分。
2-3
12
4-5
10
省(部市)级
1
 
 
12
 
 
10
 
 
8
 
10
 
 
 
12
2-3
10
4-5
8
校党委校行政(地市)级
1
 
 
10
 
 
8
 
 
6
8
 
10
2-3
7
8
4-5
6
6
院党委(校部)级
1
 
 
8
 
 
6
 
 
5
7
 
 
8
8
2-3
6
6
4-5
5
4
校研究生会级
1
 
 
6
 
 
5
 
 
4
 
 
 
 
6
2-3
4
4-8
3
院研究生会级
1
 
 
4
 
 
3
 
 
2
 
 
 
 
4
2-3
3
4-8
2
 
 
 
 
 
9--12
6--9
3--6
0--3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
校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社长
院研究生会主席
院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副社长、主编
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正、副书记
校博士生分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
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博士生分会副部长、副秘书长
研究生学报社副主编
班长、团支部书记
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组织、宣传委员
院研究生会副部长
校研究生会、博士生分会工作人员
研究生学报社编辑
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


 
3.2.2对于先进个人、优秀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助管、优秀助教等按照思想品德计分,思想品德同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一样,每个学期均实行代表作制,评奖年度内的加分项不超过2项,计分参照表5进行。
表5:有关于思想品德加分的说明


 
30
20
15
10
3
说    明
 
 
品德
 
 
 
1.校党委、校行政发文表彰者;
2.获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表彰者。
 
1.学校职能部门发文表彰者;
2.学院(直属系)党委(总支)发文表彰者;
3.见义勇为者;
4.助人为乐者。
 
受学院(直属系)研工组表扬者。
 
1.本表中各级表彰均应属于思想品德方面的;
2.受各级表彰者须有有关正式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
3.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需提供依据证实;
5.各项可累积加分。


 
3.3 综评计分规则
硕士:科研成果学术竞赛×60%+社会活动×10%+社会工作×10%+文体活动×10%+思想品德×10%;
博士:科研成果学术竞赛×80%+社会活动×5%+社会工作×5%+文体活动×5%+思想品德×5%;
四、关于科研成果、获奖及综合表现要求说明
4.1 同一篇会议论文被EI等检索,同时该论文又获得奖项的,只能按最高计分计算,同一成果不能重复计分。
4.2 综合表现包括社会工作、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等,各项加分实行代表作制,其中: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以获奖为加分依据,且参评研究生每学期在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中的加分项目均不超过1项。
4.3 国家发明专利应以授权证书为加分依据,专利受理通知书不作为参评依据。
4.4 其他综合表现中的获奖部分均应该提供获奖证书、任职干部均应该提供任职证明。
4.5 用于其他已获得奖项参评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一经查出,取消该年度所有评奖资格。
                                       
武汉大学测绘学院
2014-10-16